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62號聲請人 劉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四年度監宣字第十一號監護宣告事件、一○四年度家暫字第三號暫時處分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為 陳庚星 之配偶,聲請人欲瞭解陳庚星於本院監護宣告、暫時處分事件之相關資料,經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1號、104年度家暫字第3號民事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