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俊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字第3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俊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俊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龔俊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刑度、性質,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受刑人龔俊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反保護令│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03月14日│105年03月0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98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8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57號│105年度易字第6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30日│105年10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港簡字第157號│105年度易字第647號││決├────┼──────────────┼──────────────┤││確定日期│105年09月19日│105年11月07日│├────┴────┼──────────────┴──────────────┤│附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