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甲0000000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被告乙○○新竹縣湖口
號2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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