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偉
甲○○丙○○
一、債務人甲○○、陳偉、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陳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8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816%│││58441│偉,丙○○│7月01日起│││││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0│至民國097年0│年息3.6%│││138894│偉│7月01日起│3月30日止││││元│├──────┼──────┼───────┤││││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61%│││││3月3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441│偉,丙○○│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894│偉│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832號)
(一)緣債務人陳偉前就讀能仁家商、開明高職邀同案外人 陳文祺 (已辭世)、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義務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陳文祺已於0000000辭世,債務人丙○○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74條規定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丙○○依民法第1148條及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債務人陳偉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7335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債務人丙○○既為案外人陳文祺其法定繼承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依法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