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94年4月11日執行完畢出所。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連續於94年5月8日及94年5月11日,在臺南市○○○路之朋友住處及臺南市○○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94年5月11日7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有其所有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1.5公克。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供承不諱,其於警詢時所採尿液經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及長榮大學尿液檢驗確認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再者,長榮大學之檢驗方式係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確認結果,而氣相層析質譜儀乃目前就藥物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所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因此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之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是上開檢驗報告應可採認。此外,復有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1.5公克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檢察官雖僅就其94年5月11日施用安非他命之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其94年5月8日施用安非他命之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1.5公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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