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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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先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安庭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被告甲○○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子駸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九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