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陳裕閔 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 律師被告 鄭琦彰
春誠 工程行即陳一信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4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唐中興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