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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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 岡小字 第276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訴訟代理人 彭群堡
被 告 陳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4日委任原告代理向金融機
構申請債務整合,雙方並簽訂服務委託書,約定委任之報酬
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原告已依約進行被告委任事項
,替被告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完成。詎被告於給付服務費用
頭款10,000元後,至今迄未為給付尾款報酬20,000元,屢經
催討未果,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就其主張之前開事實,業已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消費性債務整合服務委託書乙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關於請求給付金錢
之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