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342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闕義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肆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