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海兵 被告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2年3月2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而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吳佩玲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茵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