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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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楊傑興 相對人 徐傑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按聲請人聲請事項請求之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非訟事件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