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 陳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瑪莉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離婚起訴狀之英文譯文及繕本。
二、被告之菲律賓地址。
三、應送達被告之民國102年6月28日下午2時40分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的英文譯文及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