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觀168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祖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德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為相當期限之催告。。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