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訴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訴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易字第25號原告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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