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60號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確定判決(第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張智雄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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