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消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小字第31號
原   告  陳學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蝦皮賣家ID:ge666888」間返還價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蝦皮賣家ID:ge666888」
,惟未檢附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
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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