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 鄒素芳 被告 陳慧珊 兼訴訟代理人 王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王日興與被告陳慧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王日興於民國90年7月8日結婚,嗣於102年4月19日辦理兩願離婚之登記,惟被告王日興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原告之婚姻關係存在,經鈞院以104年度婚字第437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王日興間之婚姻關係存在,於105年1月4日確定。原告與被告王日興之婚姻關係既仍存在,被告王日興與被告陳慧珊於102年11月22日之結婚即為重婚,且因上開原告與被告王日興兩願離婚之協議書係被告王日興請證人簽名,是被告王日興就其與被告陳慧珊重婚有過失,依法被告王日興與被告陳慧珊之婚姻關係為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王日興與陳慧珊之婚姻乃經合法登記。被告王日興提起前案請求確認其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係因被告王日興與原告之離婚協議書係其等自己寫的,被告王日興並非故意重婚,但對其就重婚有過失不爭執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倘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配偶即被告王日興於102年11月22日與被告陳慧珊成立之婚姻係重婚為無效,使原告之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從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被告間之婚姻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法第9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結婚違反民法第985條規定者,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988條第3款所明定。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且因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2、552號解釋意旨參照)。
㈢查原告與被告王日興於90年7月8日結婚,於102年4月19
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被告王日興與陳慧珊乃於102年11月22日結婚,惟被告王日興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伊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並經本院104年度婚字第437號民事判決,以原告與被告王日興離婚協議書上所載證人王 鄭玉美 、 王日賢 並未親自見聞 渠等 有離婚真意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渠等協議離婚未具備2人以上親見或 親聞渠 等確有離婚真意之證人簽名,未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方式為之,渠等離婚無效為由,確認原告與被告王日興間之婚姻關係存在,於105年1月4日確定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4年度婚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是被告王日興在與原告之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於102年11月22日與陳慧珊結婚,自屬重婚。且被告王日興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與原告離婚時協議書所載證人 王鄭玉美 為伊母親、證人王日賢為伊弟弟,該兩位證人均未向本人確認離婚,無法證明伊與原告離婚等語(見本院10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證人王鄭玉美於前揭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中之證述相符(參本院104年度婚字第
437號民事判決書)。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明定,被告王日興與原告兩願離婚,自應注意上開法律規定,亦能注意卻怠於注意,疏未符合上開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要件,致其與原告之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又在此狀況下與被告陳慧珊結婚,造成其後婚姻違反重婚規定而無效,至少應論以過失,自不符民法第988條第
3款但書之規定。綜上,被告2人之結婚因違反重婚規定為無效,且無雙方均善意無過失而應例外保障之適用,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之婚姻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