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調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調字第8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江茂 等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江茂為第三人 謝宛秀 之保證人,其就第三人謝宛秀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367,368元及利息、違約金負清償之責,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 石元炳 、 石三謀 ,以擔保相對人石元炳、石三謀對相對人張江茂新台幣3,000,000元、4,000,000元之債權,嗣相對人石元炳、石三謀將上開抵押權暨抵押債權讓與予相對人 江麗娜 ,相對人江麗娜復將上開抵押權暨抵押債權分別讓與二十分之三、二十分之十予 張志維 、 張嘉宏 ,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江茂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江茂、江麗娜、張志維、石元炳、石三謀、張嘉宏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