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莊財貴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紋綺 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林慶隆
       林智勇
       林玉緣
       林煌雄
      江林花
      連 鄭麗芬
       林麗珠
       林藍田
       林坤菱
      顏 丁科
       顏靜弦
       顏靜韻
       顏靜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3月14日下午2時46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就系爭建物之建物價值,列舉欲囑託
鑑定之三家不動產估價之鑑定機構(需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
),請於開庭前五日提供本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