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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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莊財貴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紋綺 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林慶隆
林智勇
林玉緣
林煌雄
江林花
連 鄭麗芬
林麗珠
林藍田
林坤菱
顏 丁科
顏靜弦
顏靜韻
顏靜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3月14日下午2時46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就系爭建物之建物價值,列舉欲囑託
鑑定之三家不動產估價之鑑定機構(需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
),請於開庭前五日提供本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