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93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
複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莊順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20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