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珍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清珍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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