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55號原告 王大福 被告 廖文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 廖文正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廖文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雷安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