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趙桂卿 被告 葉柏寬
林永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嘉宏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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