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3號原告匯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德興 間請求確認債務、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新臺幣(下同)554,000元之債務不存在,是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應為554,0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林德興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有與前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者,因原告起訴狀之起訴內容僅就原因事實為陳述,並未具體陳明「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是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並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份數予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