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丁○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丙○○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告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8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3年11月1日邀同被告丙○○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3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1日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該筆200萬元部份,借款利率為自93年11月1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現為年息
1.035%)加碼年息1%(目前合計為年息2.035%)按月計付,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前開借款利息政府固定補貼年息0.125%,由被告負擔部分,則依前開借款利息減年息0.125%計算之;若借款逾期未繳,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借款利息自停止補貼日起改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現為年息0.92%)加碼年息4.1%(目前合計為年息5.02%)計息,嗣後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上開約定之加碼幅度計息。而另筆40萬元部分,借款利率則為自93年11月1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7%計息,自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22%計息;前開期間屆滿後,改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8%計息;借款期間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如被告未依約按期清償利息或本金債務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10%,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就該2筆借款皆僅繳納本息至98年9月3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依被告丁○簽立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書第12條約定,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該
2筆借款共計尚積欠本金餘額2,185,7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對被告丁○)及普通保證契約(對被告丙○○),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增補契約影本1件、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1紙、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
1紙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對被告丁○)及普通保證契約(對被告丙○○),請求被告丁○應給付原告2,185,7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被告丁○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丙○○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曉君┌──────────────────────────────────────────┐│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積欠本金│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10%│,其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1│1,819,311元│自98年10月1日起│4.90%│自98年11月2日起│││││至99年1月6日止││至99年1月6日止│││││││││││├────────┼────┼────────┼────────┤│││自99年1月7日起│5.02%│自99年1月7日起│自99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9年5月1日止│至清償日止││││││││├──┼───────┼────────┼────┼────────┼────────┤│2│366,453元│自98年10月1日起│2.60%│自98年11月2日起│││││至99年1月6日止││至99年1月6日止│││││││││││├────────┼────┼────────┼────────┤│││自99年1月7日起│2.72%│自99年1月7日起│自99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9年5月1日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