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二、三所示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聲請意旨另謂: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罪,與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就附表所示一之犯罪併與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惟按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刑法第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 黃茂煌 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而該條規定業經總統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八八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刪除,並於同年月十三日生效。是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依前諸規定,自應免其刑之執行。本件受刑人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入監執行本罪,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刑未執行完畢即因上開條例生效而除罪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該部分不應包括在本件定應執行之行之列,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部分亦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動產擔保交易法│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十三年十月間某│九十四年三月十八│││七日│日、九十三年十月│日至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二十一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五││案├───┼────────┼────────┼────────┤│年│字│偵│偵緝│偵││號├───┼────────┼────────┼────────┤│度│號│一八一三一│七九六│一九八五九│├───┼───┼────────┼────────┼────────┤││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九十七│九十七│││案├─┼────────┼────────┼────────┤│後││字│桃簡│訴│易緝│││號├─┼────────┼────────┼────────┤│事││號│二七二六│八四三│一五六││├─┼─┼────────┼────────┼────────┤│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七│九十八│││決├─┼────────┼────────┼────────┤│審│日│月│十一│十二│九│││期├─┼────────┼────────┼────────┤│││日│三十│三十│十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五│九十七│九十七││確│案├─┼────────┼────────┼────────┤│││字│桃簡│訴│易緝││定│號├─┼────────┼────────┼────────┤│││號│二七二六│八四三│一五六││判├─┼─┼────────┼────────┼────────┤││確│年│九十六│九十八│九十八││決│定├─┼────────┼────────┼────────┤││日│月│一│二│十│││期├─┼────────┼────────┼────────┤│││日│二│十六│十五│├───┴─┴─┼────────┼────────┼────────┤│備註│桃園地檢九十六年│桃園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八二五號│度執字第四二五九│執字第一五八五0││││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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