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機具主機IC板壹塊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95年度營偵字第107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因該案所扣得之電動機具主機IC板1塊,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件在卷足稽,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