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彭羿璇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事實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彭羿璇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且尚未結婚,有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堪認原告現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無訴訟能力,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始能起訴;而觀諸卷附原告戶籍資料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有約定或經法院判決由一方單獨行使負擔原告權利義務之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全體法定代理人即其父彭雙浪、其母 詹欣雅 合法代理始符規定。惟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僅有表明原告為彭羿璇,難認原告起訴業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則渠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