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60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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