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楊婷矞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黎雅雯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法扶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昱翰 被上訴人 林建曦 即 林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中如
法官陳威憲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