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15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蕭伊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