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02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田諺承 即田值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