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鈺潔 即陳 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鈺潔即陳│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203736│月霞│月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鈺潔即陳│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03736│月霞│月6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7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月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據影本,放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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