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63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聲奇 間損害賠償(火災)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63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聲奇 間損害賠償(火災)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