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曾宗欽法官簡芳潔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