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3月20日│28,000元│NC0000000││││司邱陳鍛妹│限公司嘉義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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