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80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80855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面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本票正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