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江虹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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