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榆懿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榆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榆懿原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聲字第33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侵占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840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文家倩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