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旭偉原名邱秉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旭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旭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12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3月確定;⑵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29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