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6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63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   告  鄭志浩鄭文華 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志岳 即鄭文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志芃 即鄭文華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雅慧 即鄭文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志軒 即鄭文華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張雅慧即鄭文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涵如 即鄭文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鄭文華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96334元,及其中新臺幣92864元自民國106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0.7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鄭文華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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