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丁○○
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丙○○被告甲○○
戊○○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莊秋燕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