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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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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