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彩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降落傘標治唯實散」叁拾肆包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彩美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5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藥品。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彩美所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5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民國100年4月22日桃衛食藥字第1000043759號函
1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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