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信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399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29,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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