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本案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九十五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卷附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