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善富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善富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善富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謝琬萍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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