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資料置於密封袋)被告 陳恩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恩宇被訴妨害性自主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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