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 謝慶聰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複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 陳子明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