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聶子芸 即 聶曉蕊 上列當事人因免責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聶子芸即聶曉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清算事件卷宗、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清算事件卷宗、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清算事件卷宗及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